各地級以上市醫療保障局,省藥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我省執行的第四批國家集采第二采購年將于2023年4月30日結束,按照國家藥品聯采辦關于《全國藥品集中采購文件(GY-YD2021-1)》精神和工作部署,為做好上述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相關續簽中選藥品下一年的采購和使用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范圍
(一)采購主體。已填報第四批國家集采相關續簽中選藥品采購需求量的全省各級公立醫療機構(含駐粵軍隊醫療機構)和自愿參加填報的醫保定點民營醫院、醫保定點零售藥店。
(二)品種范圍。第四批國家集采3年采購期的中選品種。(見附件1)。
(三)約定采購量。醫療機構已在國家醫保信息平臺廣東招采子系統填報的上述第四批國家集采相關續簽中選藥品的采購需求量(見附件2)。
二、實施時間
本次續簽的第四批國家集采3年采購期的中選品種第三采購年的實施時間自2023年5月1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止。
三、主要任務
(一)組織簽訂合同。各地級以上市醫療保障局應及時組織轄區內相關醫療機構做好本次續簽中選藥品的合同續簽工作。各采購平臺通過平臺系統組織相關中選企業、中選企業選定的配送商及醫療機構簽訂三方購銷合同,并做好相關訂單的跟蹤,確保相關續簽中選藥品的供應。
(二)分解約定采購量。各地要按照采購文件要求,將本次續簽中選藥品的約定采購量分解至轄區內各級醫療機構。自愿參加報量的醫保定點社會辦醫療機構和醫保定點零售藥店的約定采購量由供需雙方協商供應。
(三)優先使用中選產品,按時完成合同用量。醫療機構在協議期內優先使用本次續簽中選產品,并按照購銷合同在協議期內完成約定采購量。在采購協議期內,原則上采購中選品種使用量不低于非中選品種采購量。
(四)繼續落實好相關配套政策。各地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動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工作常態化制度化開展的意見》(國辦發〔2021〕2號)和《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廣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關于推動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工作常態化制度化開展實施方案的通知》(粵醫保規〔2022〕5號)等文件精神,繼續落實好本次續簽中選藥品有關醫保基金預付、醫療機構回款等工作,醫療機構應按采購合同與企業及時結清藥款。各地要加強續簽中選藥品使用情況和合同履約情況的監測,保障續簽中選藥品的采購供應和使用。
附件:
附件2:第四批國家集采續簽中選品種下一采購年約定采購量表(電子版提供).xlsx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