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醫療保障局、衛生健康委員會:
近年來,各地區積極推進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以下簡稱“集采”),總體超量兌現了“帶量”承諾。根據2024年《政府工作報告》部署,為加強集采全流程管理,切實堅持“為用而采”,促進醫療機構、醫藥企業遵循并支持集中帶量采購機制,履行“帶量”的核心要求,促進“采、供、用、報”有序銜接,鞏固深化集中帶量采購改革成果,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確保中選藥品和耗材進院。進一步支持將緊密型醫共體作為整體進行報量。集采中選結果產生后,各省級醫保部門要及時組織醫療機構與中選企業簽訂采購協議。各批次集采結果落地執行第3個月起,要組織對本區域醫療機構中選藥品和耗材進院情況開展一輪問題排查,督促尚未完成進院采購的醫療機構盡快完成中選藥品和耗材進院工作。對執行“一品兩規”的醫療機構,在選擇中選藥品以外的同通用名其他藥品進院時,鼓勵優先選擇集采中選的備供企業藥品。積極鼓勵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民營醫療機構、零售藥店參加集采,方便群眾就近購買中選藥品。
二、提升中選藥品和耗材使用管理水平。醫療機構應完善內部考核辦法和薪酬制度,建立集采結余留用資金使用分配機制,主要用于提升醫務人員薪酬待遇。應按照臨床技術規范要求,合理使用集采中選藥品。在處方點評中加大對集采品種的點評力度,對于不合理大量使用高價非中選藥品的科室和醫生予以定期通報。對于無正當理由開具高價非中選藥品的醫生,按照處方管理有關規定處理。鼓勵國家醫學中心、行業協會充分發揮作用,制定完善用藥指南,組織開展集采中選藥品和耗材真實世界研究,為合理優先使用提供科學引導。
三、落實好集采結余留用政策。對國家和省級集采節約的醫保資金,各地按照相關規定給予醫療機構結余留用激勵。各批次集采的每個采購年度結束后,各省級醫保部門要督促指導統籌地區在下一年度內完成考核、測算和撥付工作,并向醫療機構說明資金性質和測算依據。結余留用資金計算要以醫療機構報量為基準,并統籌考慮實際使用量予以撥付,未報量的品種不予撥付結余留用資金。做好集采結余留用政策與支付方式改革激勵約束機制的銜接,綜合體現對醫療機構采購和使用中選藥品和耗材的正向激勵。
四、探索醫療服務價格協同聯動。在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外單獨收費的耗材,集采擠出虛高價格水分后,與該耗材緊密關聯的手術治療類項目應當優先納入當年調價評估范圍,必要時實施專項調整,現行價格低于周邊地區或全國中位價格的加快實施調整。探索制定有差別的價格政策,按要求使用中選藥品和耗材的醫療機構可優先執行調價結果,未按要求使用中選藥品和耗材的醫療機構暫緩執行調價結果。耗材包含在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內收費的,應結合耗材采購成本變化情況,動態調整醫療服務價格,切實體現勞務付出。
五、加強集采品種掛網價格管理。集采中選藥品和耗材應在各省級醫藥集采平臺及時掛網并調整價格,中選企業新增補的集采品種應按中選藥品的差比價關系確定掛網價格。做好非中選藥品和耗材掛網及價格管理,對價格高于相關政策規定最高掛網價的非中選藥品和耗材,采取暫停采購、撤網等措施。對于將中選或非中選醫用耗材部件組合形成高價系統(組套)并大量使用的情形,各地醫保部門應提醒醫療機構規范采購和使用,并約談、督促中選企業約束代理商和配送企業按規定提供中選系統(組套),必要時應調整配送關系。
六、健全常態化監測機制。各省級醫保部門要指導醫藥集中采購機構依托全國統一的醫保信息平臺藥品和醫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統,提升對集采執行情況的信息化監測能力。動態監測每個采購品種、每家醫療機構的采購進度、采購量占比情況,對中選藥品和耗材采購進度低于序時進度、非中選藥品和耗材采購量占同品種藥品耗材總采購量比例偏高、供應配送出現異常的,通過信息系統自動示警。聯合采購辦公室按月做好國家組織集采中選結果執行情況匯總分析,定期通報存在采購進度明顯滯后、非中選藥品和耗材采購量占比偏高等問題的省份及品種;各省級醫保部門定期通報執行不力的地市和重點醫療機構。省級和省際聯盟集采品種由各省級醫保部門參照國家組織集采的做法開展監測通報,聯盟采購牽頭省份要督促各聯盟參與省份履行“帶量”要求。地市級醫保部門要發揮好監督職能,掌握轄區內醫療機構集采品種的采購情況,出現供應配送問題的及時反饋省級醫保部門協調解決。以集采品種為重點推進省級平臺統一結算,并探索擴大到其他品種,加強結算情況監測,推進醫保基金與醫藥企業直接結算集采藥品耗材。
七、優化考核方式不搞“一刀切”。醫療機構完成約定采購量后,仍應按要求優先采購使用中選藥品和耗材。未完成約定采購量或非中選藥品和耗材采購比例超過規定要求的,相關品種視為考核不合格。因納入國家和本省份重點監控合理用藥藥品目錄、發生公共衛生事件、臨床指南藥物推薦級別變化等,導致臨床需求發生重大變化、醫療機構未完成中選藥品約定采購量的,可不考核相關中選藥品約定采購量完成情況。對于短缺藥、急搶救藥和季節性用藥等特殊品種,在考核合理優先使用中選藥品的同時,要把保障供應作為重要考量因素。醫療機構采購備供企業的藥品,以及價格低于中選藥品且達到同等質量療效的非中選藥品或可替代藥品,不納入執行情況考核范圍。醫療機構反映中選藥品出現供應問題的,經地方醫保部門核實后,該醫療機構采購備供企業藥品可直接視作采購中選藥品,并享受醫保資金結余留用政策;采購非中選藥品的,相應的用量不計入集采執行情況考核范圍。加強基本藥物與集采藥品執行考核的有機銜接,形成政策合力。
八、健全集采工作會商機制。各省級醫保部門牽頭會同衛生健康及相關部門、醫療機構、中選企業等,健全集采工作會商處置機制。對于醫療機構反映的企業供應不足、配送不及時、選擇性配送、約定采購量完成后不配送,以及藥品劑型規格不適宜、包裝不合理、批號印刷不清晰等問題,要加強工作會商,暢通溝通渠道,明確應對處置時間節點。完善藥品供應企業信用管理制度,處理中選企業不配送影響臨床(含基層)用藥的行為。各地會商處置機制要進一步明確中選藥品持續穩定供應的具體要求,并明確醫療機構合理選擇其他替代藥品的例外措施。
九、協同推進行業綜合監管。各地要推動形成鼓勵優先使用中選藥品和耗材的導向,與糾正醫藥購銷領域和醫療服務中不正之風聯席工作機制做好銜接,會同相關部門分析研判“帶金銷售”等不正之風線索,對于查實的問題,按照職責權限依法依規處理。對無故不按規定優先使用中選藥品和耗材的醫療機構,采取提醒教育、約談、通報等措施,情節嚴重的由醫保、衛生健康部門開展聯合約談,必要時將有關線索移交審計、紀檢監察機關。對供應不及時不穩定的企業按照采購文件予以處置。對查實存在“帶金銷售”行為的醫藥企業,按照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有關規定予以失信評級。
十、加強政策解讀和宣傳培訓。各級醫保、衛生健康部門要提高政治站位,全面準確解讀醫藥集中帶量采購政策,引導醫務人員、患者進一步認識集采改革的重大意義。各地醫保部門要會同衛生健康部門組織對轄區內醫療機構開展一輪結余留用政策培訓,要求分管院長及藥劑、耗材、醫保、財務等科室負責人參加,說明結余留用政策的邏輯內涵、測算方式、考核要求、資金用途等,引導醫療機構在規范執行政策中實現共贏。要會同相關部門科學客觀宣傳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指導醫務人員做好對患者解釋溝通工作,凝聚共識,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國家醫保局 2024-12-10